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的,可以在收到评估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合格的检查、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查、评估和评估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评估工作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疗的,由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进行;伤害复杂的,可以聘请专业知识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残疾评估机构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残疾评估委员会。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的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残疾评估机构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估。残疾评估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同的残疾赔偿金额会非常不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不能消极等待,积极接受评估结果,如果认为评估结果差异太大,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相关法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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