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犯罪的对象为双重对象,即国家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权。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此,《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

生产、销售不符合个人保障和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侵犯了国家对此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如果这些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有害后果。客观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行业标准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本罪为选择性犯罪之一,可以构成本罪。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本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主体,即任何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该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素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的生产环节表现为,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者产品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仍在销售环节,知道产品不符合标准。

过失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如产品质量严格要求,但由于疏忽行为导致不合格产品,或销售不知道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只能谋取经济利益。必须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追求,更不用说犯罪目的了,但行为人对可能的危害后果基本上是放任的主观态度。假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它就构成了一种更严重的犯罪。在当代社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焦点。例如,有许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我国刑法中也存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相关法条

《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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