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国家(边境)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边境)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边境)边境安全,社会秩序稳定。为此,中国制定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进出中国的国家(边境)边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请程序,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中国国家(边境)边境。一些罪犯利用一些人的渴望。追求外国、香港和澳门的生活,出国谋生,组织他们偷越国家(边境)边境,从中发财。毫无疑问,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家(边境)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中国产生了不良影响。此外,它还将为国内外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非法进出中国(边境)边境,开展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煽动、串联、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规划、联系、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境。本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境罪有关。因此,对于本条款规定的情况,应根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境罪和其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并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境(边境)行为的自然人。该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境(边境)犯罪的主体。该犯罪的主体对国家和居住地没有限制,无论是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还是外国人,还是来自大陆的居民,都可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境(边境)犯罪。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和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将他人送出或引入国家(边境)边境。主观上,它不一定是为了盈利。在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是,也不能排除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如走私、贩卖人口、欺诈等犯罪活动,并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的行为。没有护照的公民不得出境。这些公民不得通过欺诈等方式获得出境证件,也不得要求他人帮助自己偷越国(边境)边境。对于可以出境的公民,不得组织没有出境证件的公民出境,否则组织行为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