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携带一支以上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杀伤弹药;
(二)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
(3)携带炸药、发射药、500克以上黑火药或1公斤以上烟火药、20枚以上雷管或导火索、20米以上导爆索或拒绝交付,虽然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20多把控制刀,或者拒绝交出,或者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或者不构成其他犯罪;
(6)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泄漏、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接触弹药的公民不得擅自将弹药带到车站等公共场所。否则,如果弹药在公共场所引爆,法院很可能会对那些非法携带的人进行量刑。具体的量刑情况与爆炸后的伤亡人数等因素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