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对象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据是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数据是关于发卡银行代码的加密电子数据。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由发卡银行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成为POS机。自动取款机等终端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信息,因此,盗窃。购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包括盗窃、购买或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是的秘密方式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其方法多样,可以是窥视或破解;购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方式获取他人出售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通过非法或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转让给他人。立法没有规定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但根据刑法解释的合理性要求,行为人以无偿或有偿方式转让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的,视为转让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盗窃。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只要他人的利益损失,那么作为违法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根据金额判决,轻三年以下可以根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