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林业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产品,是指通过一定的加工手段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等经济价值极高的动物部位、肉类等。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未经批准,未经批准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盈利为目的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犯罪的建立。行为人是否同时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或多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目前,定罪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其备案标准的规定》。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犯罪。它也可以在不久前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他们通常对野生动物了解不够。因此,他们对这种动物产品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们认为这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他认为不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事实上,它们确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应以本罪论处。
濒危野生动物产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如果有非法销售,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国家管理制度。一般来说,只要条件构成犯罪者,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判决也会根据情节的大小进行处罚,以便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