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对象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设备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和损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军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武器装备,是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是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设备的总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设备、坦克等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设备、侦察探测设备、军用测绘设备、气象保障设备、雷达、电子对抗设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设备、伪装设备、三防设备、辅助飞机、服务船舶、军用车辆等。二是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

包括:指挥机关、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地、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油、输水管道;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第三,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而使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的信息传输,是保证军事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体育通信、简单信号通信等。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破坏。破坏,即破坏和破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丧失其正常功能。方法多样,可采用放火、水、爆炸、毒品、散射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也可采用发射信号干扰、盗窃军用无线频率、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效设备等技术手段,也可采取破坏、破坏、挖掘、碰撞等暴力和盗窃通信设备、电缆等手段。它不仅可以表现为行动,还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不履行存储、维护义务和过度破坏。只要它属于本质上的破坏,无论它的方式如何,都不会影响犯罪的构成。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它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婪、愤怒、报复或敌意,仍然受到破坏,对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犯罪。军事设施破坏现象发生后,负责保管设施的公民需要将设施破坏事实告知上级,然后确定破坏结果的原因,如果经核实,发现军事设施破坏是由于因素,那么破坏行为可能被判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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