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营救被购买妇女。儿童的官方活动,还包括被购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通过依法营救被购买妇女和儿童的职务活动,实现被购买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营救被收购妇女和儿童的行为。聚众障碍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营救被收购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三人以上阻碍救援工作,就应视为聚众,构成犯罪,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营救被收购妇女。儿童的具体行为是多样的。
3.本罪的主要要素必须是16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被收购妇女的救助。儿童公务的主要分子。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和故意的。在聚众阻碍下拯救被收购妇女的犯罪中。在儿童犯罪中,的故意内容具体表现为知道对方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依法营救被收购妇女。儿童,故意聚众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