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指女性,但也包括14岁以下的女孩和男性。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限制。在实践中,暴力主要用于胁迫,如殴打他人、虐待、捆绑或杀害他人、伤害他人、暴露隐私、切断生命来源的威胁,或者在他人绝望的情况下强迫他人卖淫。如果只使用物质诱惑。暗示鼓励他人卖淫,不违背他人意愿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的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是直接的故意的。法律上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盈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以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