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履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证明其成员身份的活动。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扰乱武装部队的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的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所谓武装部队公文,是指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文件、公函、指示、指示、命令、通知、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准、信函、电子文件、介绍信、公告、通知、提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命令的书面文件。在武装部队履行职责或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和管理密切相关。此外,部分武装部队证书,是指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证书,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如军官证书、士兵证书、文职干部证书、通行证、军事通行证、军事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书、退伍证书、军事院校学生证书、学生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印章,是指武装部队、军事部、政治、后、大学、医院等单位的公章,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印章,如证书专用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等。机关、单位领导、首长个人印章、签名,如能发挥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也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不认为公文、证件、印章保管人、用户、所有人秘密取走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盗窃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然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其他罪行处罚。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它既可以是士兵,也可以是非士兵。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它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但仍然决定盗窃或抢劫。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你不知道它是公文、证件、印章和盗窃或抢劫,它不能构成这种犯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等。至于它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或者是为了欺骗,或者是为了出售利润,或者是为了自己使用,等等。
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综上所述,武装部队的印章只能由专人管理。如果有非法盗窃,盗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执法人员在确定犯罪实际情况时也会确定案件的各个要素。如果这种行为有过错,一般不会受到惩罚。
《刑法》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