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后未逃逸(或未逃逸)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逃逸,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6人以上,事故责任相同;(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2.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本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为逃避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