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安全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侦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盗窃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数据或者物品的行为。侦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非法探测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收购是指通过金钱、色情等物质利益从掌握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那里获取国家秘密、情报材料或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人或知情人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该知道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的行为。本条规定有盗窃、侦探、收购、非法提供四种具体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捕的,最终未能获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也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3.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没有国籍的人不构成犯罪。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为境外购买情报完全违反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只要实施此行为,无论情节是否严重,都将承担刑事责任。对轻者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无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