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修正案(3)》第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刑法修正案(3)第L条)规定,盗窃、抢劫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抢劫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是本罪加重处罚的原因。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情节严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
(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3)盗窃、抢手榴弹;
(4)盗窃、抢劫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恶劣情节,如严重后果。
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能够依法装备、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群众武装组织成员。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