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2.客观要素。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秘密盗窃或者公开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l款,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
(1)盗窃.以火药为动力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
(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3)盗窃.抢劫爆炸装置;
(4)盗窃.抢劫炸药.发射药.1000克以上黑火药或3000克以上烟火药.30克以上雷管或导火索.30米以上导爆索;
(5)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不良情况,如严重后果。司法解释的颁布时间早于刑法修正案(3)。因此,没有规定刑法修正案(3)中增加的盗窃和抢劫危险物质罪的犯罪要素。
3.主观要素。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更危险的物品,包括枪支和弹药,对于这些危险的物品,普通人不能随意接触,更不用说盗窃了,必须惩罚盗窃危险物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