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个人使用、非法活动、大量营利活动、大量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救济资金和物资,金额不足50万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五百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