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生效):第五条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非法活动金额超过3万元的,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救济资金和物资,金额不足50万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4)其他严重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五百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特定救济资金和物资,金额不足200万元100万元;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非法活动、大量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大量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属于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