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与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相同,也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中介绍,这里不再重复。所谓的股票,是公司颁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必要凭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的日期;(3)股票类型、票面金额和代表的股票数量、股票编号等。作为证券证券,其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造权利。其发行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发行,由股份公司支付股票款项的股东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但无论如何都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的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是一种用于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规定公司的名称、债券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所谓的较大金额,是指伪造、变更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该犯罪不仅需要伪造、变更股票或公司、公司债券的行为,而且还需要达到较大金额的标准。缺少其中一个,不能构成该犯罪。主要要素。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素。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犯罪。公司债券主要是公司为了获得一定的投资金额,筹集相应的资金扩大再生产,或从事其他目的,投资于市场的债券,如果有人通过公司债券的变更,将构成公司债券的相应变更。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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