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多个残疾等级中,由于只计算残疾赔偿指数的最高等级,其他残疾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个残疾按其他赔偿比例计算,补偿比额外计算,称为残疾赔偿额外指数。
根据百分比,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的IA值范围为:0≤IA≤10%,即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当存在一级残疾时,其他等级被吸收,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不计算。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不同于残疾赔偿指数。上述残疾赔偿指数标准明确规定,不同残疾等级有相应比例(指数)。
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没有具体规定,不同残疾等级没有相应比例(指数)。因此,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的价值观因地而异。根据在线专家学者的意见,Ia的合理价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