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受伤初期及治疗结束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及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被评估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评估过程中,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被鉴定人需亲自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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