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重伤、轻伤鉴定或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一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是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残疾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相同认定的x光片、CT等数据是否为同一人。
7.检查损坏后误工时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