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区法人登记证等主体登记材料。
(3)原告在争议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2.证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事故的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应当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