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填写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姓名。驾照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码。保险证书号码。交通事故的情况。赔偿责任人的协议或文本记录,共同签字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办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1)机动车无牌照.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2)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的;
(3)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4)车辆不能自行移动;
(5)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交通事故:
(1)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不能立即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伤势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如果程序简单,可以由交警处理。
4.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警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姓名、驾照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码、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式、碰撞部位等,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简单的事故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