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不回避;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