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是指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价和确定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价。残疾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价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评价周期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评估和评估。检验、鉴定、评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查、鉴定、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后两天内进行检查,并将评估结论复印件提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天内申请重新检查和鉴定。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查和鉴定。当事人对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价结论后三天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价,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重新检查、鉴定和评估仅限于一次。重新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