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司机后十日内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规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和调查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