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规定审查请求的原因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单程序;道路外车辆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