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估是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人员,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残疾,需要残疾评估,必须在治疗结束后,申请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书面形式,公安机关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天内,制作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评估机构。
公安机关评价残疾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价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状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符合两个以上残疾等级的,应当以残疾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应当分别说明各地的残疾等级。当事人对残疾评价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评价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价。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价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价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评价的结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评价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