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评估是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估的人员,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评估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残疾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残疾,需要残疾评估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直接损坏或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受伤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可以评估,受伤当事人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残疾评估。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的申请无效,即医疗结束后15天内无效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评价残疾水平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价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以上残疾水平的,应当以残疾水平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应当分别说明各地的残疾水平。当事人对残疾评价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评价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价。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残疾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价申请人后3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相关法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三十九条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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