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跟随下面的内容。残疾评估作为证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两种不同的残疾评估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残疾评估和起诉后,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一方拒绝接受,救济方法就会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