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的,可以在收到评估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评估的结论。根据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估结论是最终决定。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的残疾评估。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重新评估:(1)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评估资格的。(2)如果评估程序严重违法。(3)如果评估结论明显缺乏基础。(4)质证后不能作为其他证据使用的情况。此外,如果有缺陷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补充评估来解决。如果通过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来解决,则不会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残疾后,由于缺陷,原评估结论不再采用。
3.通过质证排除或减少残疾评估结论的证明,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询问鉴定人。(2)当事人聘请的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应当在法庭上询问鉴定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残疾鉴定不满意,只有因交通事故而残疾的当事人才能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法院委托残疾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残疾鉴定非常重要,但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也会极大地影响交通事故的赔偿。因此,如遇法律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