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包括调查现场,制定交通事故确认书,调解双方的赔偿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第94条、第95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交警部门》第93条规定,交警部门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一般为10天。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申请调解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双方一致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自丧葬结束之日起;交通事故伤害的,自治疗结束或残疾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调解。交警部门调解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天。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各方提交调解,经各方签字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向各方提交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