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委托残疾评估的,不接受残疾评估结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申请残疾评估的受害人不承认残疾评估结果。首先,残疾评估可以自行申请重新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残疾评估的申请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提供申请残疾评估的评估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残疾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2)一方自行申请残疾评估,另一方对残疾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评估结论,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2.当事人没有委托自己进行残疾评估,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残疾评估。另一方对残疾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有两种救济方式:
(1)作为残疾评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在其他情况下,质证不能用作证据。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补充质证来解决,不得重新鉴定。
(2)法院不采用诉讼手段。一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询问鉴定人;二是聘请专业人员质证残疾评估结论。应特别注意的是,交通事故残疾鉴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此外,交通事故残疾鉴定的结论只是一般证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如果您对残疾鉴定的结论确实不满意,法院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不予采纳。如发生交通事故,最好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帮助,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残疾鉴定及后续赔偿事宜,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