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治疗结束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残疾评估。
(2)残疾评估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脑损伤严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应在受伤初期和治疗期间准备x光片。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进行进一步检查。如果评估材料不足,则不接受评估时间。建议:骨折和轻度。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
(4)法医应在评估材料齐全后30日内制《伤残评估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伤残评估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