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残疾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陷(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照顾自己;(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低于3级);(4)截瘫(肌力低于2级)伴有大便和尿失禁。
2.头部和面部损伤:(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盲目5级。
3.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严重。
4.颈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1)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广泛粘连或严重胸部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1)切除胃、肠、消化腺等部位,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术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超过腕关节,下肢超过踝关节),第三肢完全功能丧失;(4)一肢缺失(上肢超过肘关节,下肢超过踝关节),第二肢完全功能丧失,第三肢功能丧失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超过腕关节,下肢超过踝关节),另一肢完全功能丧失(6)三肢完全功能丧失。
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超过76%。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