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内的,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权之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救助受伤人员,并进行现场初步处理。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案件管辖权转移,处理期限自转移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军队、武警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