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人员死亡、受伤;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原因有争议,虽然对事实或原因无争议,但未达成协议。

(3)机动车无牌照,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4)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体等危险品的车辆。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员涉嫌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拍照或者标记停车位置,移动车辆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车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疏散到道路外的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员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不能行动的,其他车辆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还应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4)车辆类型、车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危险品类型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车辆的车型、颜色、特点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等相关情况。如果警察不报告他们的名字,他们应该被记录在案件中。如果警察不愿意公开他们的名字,他们应该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报警指示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警到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经营车辆的,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源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记录,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相关法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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