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因素:
1.它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车辆不能构成交通事故,如行人与行人碰撞不构成交通事故;
2.发生在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3.发生在运动中。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车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如果车辆完全停车,行人主动碰撞车辆或乘客上下车时发生的拥挤、坠落、伤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4.事情发生了。是指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现象之一;
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这意味着这种情况是由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事故造成的。如果是由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而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过失或其他意外因素。如果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