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估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及CT、×片及治疗结束后的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件及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评估过程中,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估人员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残疾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属的法医中心进行,事故当事人相应调解或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委托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交通事故残疾鉴定开始市场化,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

由于评估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中存在相同的病历。这实际上加剧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的矛盾。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果他们认为评估结果差异太大,他们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申请重新评估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申请法院委托重新评估;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收到评估结论后认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读完上面的内容后,我相信你已经知道了。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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