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残疾,需要残疾评估,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即直接损害或损害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受伤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评估。受伤当事人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评价残疾水平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价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个以上残疾水平的,应当以重残疾水平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应当分别说明各地的残疾水平。当事人对残疾评价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评价后15日内书面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价。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残疾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