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残疾水平的评价标准可以说是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残疾,不同的主管机关制定了不同的评价标准。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价》一般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程度的评价。残疾赔偿的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60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II等级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60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ii级减少10%,其他等等)×上一年被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年龄);
3.残疾赔偿(75岁以上人员)=残疾等级(1级按100计算,II等级减少10%,其他等级)×上一年被起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当然,如果有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况,残疾赔偿可按规定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