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方不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及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定交通事故鉴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