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值班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警报告。

(4)事故发生后,应继续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以扩大警告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照号码、驾照号码、保险证书号码、碰撞部分,共同签字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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