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下16种情况通常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
2.车道变更事故;
3.倒车.滑倒后发生交通事故;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
5.绿灯放行或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转弯车不允许直行车;
6.进入环行交叉口的车辆不允许驾驶或在环行交叉口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
9.交通事故发生在右侧超车;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超车时发生碰刮;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有禁止掉头的标志。
13.碰撞可依法暂停.停放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位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面交通事故。
(2)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