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警部门应当首先确定事故责任。交通强制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额部门应当根据责任确定情况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和另一方需要赔偿医疗费用、失业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食品补贴费用、营养费用、评估费用、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