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还应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4)车辆类型.车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危险品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员的体貌特征等。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计划。
3.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协助调查通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助调查、举报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4.接到协查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安排拦截或者调查。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照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知。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调查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
7.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