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当尽快逮捕他。由于肇事者是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他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只在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仍由肇事者承担。

1.交通事故逃逸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事故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仅要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未逃离(或未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逃跑后,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超过60万元。2.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未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然而,刑法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看法。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为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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