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由合格的残疾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价和确定的过程。评估应在20天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天。评估周期超过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评估和评估。检查、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由检查、评估、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后两日内向当事人提交考核结论复印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考核和考核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分配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考核机构进行重新考核和考核。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查、考核、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考核、考核结论后三天内委托检查、考核、考核,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结束后,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考核。残疾评估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重新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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