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结束后,应当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撰写残疾评估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号码等)。残疾和治疗(伤害鉴定、病历摘要)、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残疾鉴定。
如果伤者在15天内不申请残疾评估,则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残疾设备费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规定,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损害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各方收到残疾评估书后,不接受评估结果的,必须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估。经审查受理后,方可重新评估。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估的,评估生效,然后申请重新评估的,无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是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即从伤者治疗终结之日期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并且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