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4.裁决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警告、罚款、扣留、吊销驾照或者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经济损失。双方同意达成协议,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发给调解结束书,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的,应当注明其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和过往行人应当提供协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商前撤离现场。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