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需要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划分,然后才能确定。如何划分交通事故的等级?具体的分类是什么?请在下面的文章中详细了解它。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金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适应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收取事故处理费,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通知等相关标准协调,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稍加修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自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处理中使用。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至2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3万元以上财产损失不足6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1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死亡、8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重伤、5人以上重伤、6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
2、1984年11月10日,公安部《关于填写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实施至1991年12月31日。
3、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死亡仍限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的死亡;严重伤害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扣,不包括现场抢救(保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限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的死亡;严重伤害和轻伤也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救援(保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等级主要包括四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对于不同的事故,法律规定的处理方法不同,如轻微事故,一般允许双方协商处理。但是,如果是重大或特定的事故,则不允许私人处理,因为它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